各县市区统计局:
为进一步强化工业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夯实工业统计基础工作,现将《郴州市工业统计主要数据质量控制及评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县市区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O一O年三月二日
郴州市工业统计主要数据质量控制
及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工业统计主要数据质量控制及评估,增强工业统计主要数据的协调性和匹配性,提高工业统计主要数据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工业统计主要数据是指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总量、增长速度、主要产品产量以及与之相关的工业总产值。
第三条 评估时期为月度当月数和累计数。
第二章 基础统计数据的质量审核
第四条 基础统计数据是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填报的工业总产值。工业总产值审核采用计算机审核与人工审核相结合的形式,并与网上直报数据进行对比,对超过合理区间和网上直报不一致的数据要进行查询核实,对经查询符合实际,可强行通过的必须上报相应的说明。
第五条 工业总产值的逻辑关系审核。工业总产值的主要逻辑审核关系列入《工业统计报表制度》,并编入计算机审核程序。
第六条 要加强对工业总产值同比增速的审核。
第七条 工业总产值增速与工业销售产值增速之比的审核。工业总产值增速与工业销售产值增速趋势相同,并且两者之比大于0.5且小于1.5。工业销售产值取自规模以上工业调查月度统计报表。
第八条 第六、七条涉及的合理区间由省统计局确定下发并编入审核程序,定期进行修改。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县市区实际情况对合理区间进行严格控制,但不得放宽标准。
第九条 月报时期内如果来不及全面审核,可以先重点审核工业总产值增速高的企业,待月报结束后再进行全面审核,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企业纠正,并避免以后月份出现类似问题。
第十条 工业总产值增速高、经济总量大的企业、新建投产企业以及经上年年报统计纳入月报的规模以下升规模以上企业,应该作为控制基础统计数据质量的重点。对于工业总产值增速在全市排名前50家且经济总量较大的企业,市统计局将在月报后以查询单的形式发送相关县市区,要求其审核并加报说明。
第十一条 新建投产企业第一次纳入月度统计范围前,应按相关制度规定进行申报,上报能足以证明其为新建投产企业的立项证明、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申报企业经市统计局初审和现场查看后再报省统计局审核,由省统计局报国家统计局批准后,方可纳入月度统计范围。
第十二条 上年破产、停产或改制企业,应将工业总产值等指标的同期当月数、同期累计数保留至本年年底。
第三章 综合统计数据的质量审核
第十三条 综合统计数据是指某一区域(即县市区)工业总产值的汇总数,以及在此基础上计算的工业增加值。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工业统计专业在上报数据之前,必须对本县市区的工业总产值进行大数审核,超过合理区间时,要查找原因,并对其合理性附报解释说明。
第十五条 调整量审核。工业总产值的调整量(本月止累计数-上月止累计数—本月数)除以本月数应≤3%。
第十六条 增速审核。县市区工业总产值的增速应<20%。
第十七条 企业变动对工业总产值影响的审核。对报告期与基期均存在的企业、新建投产企业、规模以下升规模以上企业的工业总产值的增速对全部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增速的贡献率及拉动百分点进行测算分析。当区域工业总产值为正增长时,新建新投产企业的贡献率应小于30%,规模以下升规模以上企业的贡献率也应小于30%,对不合理的要进行查询。
第四章 综合统计数据的质量评估
第十八条 综合统计数据质量评估的指标是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
第十九条 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按照《关于价格指数缩减法计算工业发展速度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和方法计算。
第二十条 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的质量评估方法主要是将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与其相关度高的指标的增速进行对比,通过观察它们之间的协调性和匹配性程度,对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的质量,亦即合理性作出评估判断。市统计局工业科每月度主要从以下十个方面对各县市区工业生产数据进行评估,半年进行数据评估联审:
(一)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与工业用电量、货运量(季度)增长速度的协调性和匹配性。工业用电量数据取自电力部门,货运量数据取自交通运输部门。
(二)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与应交增值税增速以及实缴增值税增速的协调性和匹配性。虽然增加值增速与增值税增速所采用的计算价格不同,两者增速不完全可比,但不应该相差太悬殊。应交增值税增长数据取自工业财务月、季度统计报表,实缴增值税取自国税部门。
(三)大中型工业企业的增速与全部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速的协调性和匹配性。
(四)产品单一行业的产品产量增速与该行业增加值增速的协调性和匹配性。
(五)占比重较大的支柱行业的产品产量增速与全部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速的协调性和匹配性。
(六)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增幅与现价工业总产值增速的协调性和匹配性。
(七)月度工业增加值增速之间的协调性和趋势性。由于季节因素,月度工业增加值增速存在差异,但差异不应太大。
(八)现价工业总产值增速与主营业务收入增速的协调性和匹配性,两者总量以及增速一般不应相差较大。
(九)现价工业总产值增速与利润总额及其增速的协调性和匹配性。
(十)关联度较大的行业尤其是上下游行业的工业总产值增速的协调性和匹配性。
第二十一条 市统计局工业科每月度利用各县市区报告期与基期均存在的企业、新建投产企业、规模以下升规模以上企业的工业总产值的增速,以及分别对全部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增速的贡献率和拉动百分点的测算结果,作为分析各县市区工业生产增速合理性,明确数据质量审核、控制、评估重点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事后质量抽查
第二十二条 市统计局工业科将不定期对增速高、特别是工业统计主要数据的协调性和匹配性较差的县市区的企业数据进行重点抽查,抽查结果作为评估该县市区数据质量、调整增加值数据以及工业统计工作评比表彰的重要参考依据。质量问题特别严重的,报市统计局领导批准,在全市工业统计系统内部进行通报。
第六章 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全市各级工业统计系统应该随月度报表按月实施基础统计数据审核、综合统计数据审核、综合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并在报送数据的次日下午下班前,附报详细的数据审核说明以及数据质量评估说明。
第二十四条 市统计局工业科负责对各县市区规模以上工业统计主要数据的质量评估,一般按季度计算并内部通报各县市区工业统计主要数据的各项协调性和匹配性等质量评估指标,但对数据明显不协调、不匹配,且情况没有明显改善的县市区将按月发出警示,通报质量评估指标并要求其做出解释,对原因解释不充分的,报经市统计局领导批准,对该县市区的数据不予承认。
县市区工业统计专业负责组织实施对本级及下级工业统计主要数据的质量评估。具体评估方法可参照全市评估办法确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统计局工业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