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ZCR-2013-01040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支持配合外派监事会依法开展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市属国有企业支持配合外派监事会依法开展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0日
市属国有企业支持配合外派监事会依法开展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支持配合外派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更好地发挥监事会在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郴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办法》(郴政发〔2013〕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派监事会是指由市国资委代表市人民政府依法向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专职(兼职)监事和依法律程序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组成。
第三条 实施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先行试点、总结经验、分批派出,实现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全覆盖的原则。
第四条 外派监事会到位后,国有企业要按《公司法》及有关规定撤销已设立的内部监事会,并依法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
第五条 国有企业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全面提供监督检查所需信息资料,并保证内容真实、可靠。
第六条 监事会应当主动与企业沟通协调,严格执行信息资料保密规定。
第七条 市国资委负责对国有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行为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工作联系机制
第八条 国有企业和监事会应当加强工作沟通,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支持配合监事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指定一名分管负责人负责沟通协调,明确国有企业相关部门的联系人员,协商确定有关支持配合事项。
第九条 监事会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可根据需要与国有企业商定支持配合具体事项,确定专人负责联系工作。
第十条 因工作需要,监事会约谈国有企业有关领导和员工,国有企业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第三章 重要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完善重要情况报告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涉及企业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改制重组、产权转(受)让、薪酬分配、业绩考核、利润分配、主要领导人员出国等重要情况应当事前报告监事会;涉及国有企业重要机构及人事变动、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发生重大经营危机、违法违纪违规、法律诉讼和仲裁、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突发公共事件等重要事项,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监事会,并通报后续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对国有企业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做出有效反应,加强企业风险分析,及时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并反馈建议。
第四章 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涉及国有企业重大经营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考评会、财务预决算、生产经营(经济形势)专题分析、纪检监察、审计工作等重要会议以及监事会主席认为需要列席的其他重要会议,企业应当通知监事会列席。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会列席的有关会议,国有企业应当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提前通知监事会,并提供相关材料。企业召开临时会议,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通知方式。
第十五条 对未列席的国有企业重要会议,监事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会后查阅相关会议记录、纪要等文件材料。
第五章 信息资料报送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信息资料日常报送制度,明确内部分工,落实相关责任,按规定时间、内容和形式报送。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应当向监事会报送完整的信息资料(信息资料范围只限于监事监管工作,详见附件),及时提供财务和管理信息资料,开放企业信息系统。
第六章 协同配合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应当为监事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联系和沟通提供条件,就审计工作相关事项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协调。在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业务约定书中,应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加强与监事会沟通,将监事会关注事项纳入审计计划,相关工作底稿供监事会查阅等事项。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和审计报告阶段,就重要审计事项交换意见的有关会议,应当请监事会参加。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内审部门年度或阶段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等资料应报送监事会。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应将案件及查处情况报告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应当将监事会要求自行核查的有关问题或事项,纳入内审、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审计或检查,审计报告及检查结果报送监事会。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当支持兼职监事(含企业职工监事)履行工作职责。要严格执行有关回避制度,按照规定的任职资格、任职条件和程序产生兼职监事,兼职监事在监事会主席的领导下,享有监事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 交换意见和整改落实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在不参与、不干预国有企业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的前提下,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需要国有企业自行纠正和改进的问题,通过座谈会、签发提醒函件以及监事会主席向国有企业负责人提示等形式,及时与国有企业交换意见,督促国有企业整改。
第二十五条 对监事会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国有企业应高度重视,认真分析研判,提出整顿意见和改进措施,抓好落实。整改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监事会。
第八章 监事会的工作保障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应当为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行政保障,协助做好监事会对所属企业监督检查的联络协调工作,为监事会依法开展工作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国有企业提供信息资料范围
附件
国有企业提供信息资料范围
一、企业年度工作报告。
二、企业经营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三、企业财务有关资料:
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年报审计材料,企业财务快报(含重要子企业);
2.企业财务预算及执行情况报告;
3.会计账簿及有关凭证。
四、企业生产经营动态情况及分析资料。
五、企业当期重要事项情况资料:
1.企业重大投融资、改制重组、产权转(受)让、工程建设、重要物资采购及招投标、非主业及高风险业务投资、对外担保、业绩考核、收入分配、主辅分离、关闭破产清算等资料;
2.企业负责人职责分工、薪酬和职务消费、兼职取酬、股权激励等情况;
3.重要机构及人事变动、重大责任事故、重大诉讼和仲裁、违法违纪违规等资料。
六、企业及其重要职能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
七、报送市国资委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请示、报告及其批复文件。
八、企业董事会会议、党委(党组、总支)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等会议纪要,年度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资料。
九、与企业相关的宏观经济政策、行业发展及市场状况等资料。
十、外部审计及企业纪检监察、内部审计等情况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