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
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郴政办发〔2009〕26号
CZCR-2009-0101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以下简称帮扶中心)建设,健全帮扶工作网络,充分发挥帮扶中心在促进社会和谐中的重要作用,推动我市帮扶工作创新发展,根据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帮扶中心的性质、意义和作用
(一)帮扶中心是各级党委、政府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依法维护困难职工合法权益而设立的机构,是政府委托工会为困难职工扶贫解困的服务平台。
(二)帮扶中心是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的重要阵地;是开展“双联”活动,实施“送温暖工程”的重要载体;是扶贫帮困,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渠道;是依法维护困难职工合法权益,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窗口。
(三)帮扶中心坚持面向困难职工群体,积极开展快捷帮扶,努力提供有效服务,及时帮助释疑解惑,诚心诚意为职工群众特别是特困职工群体办实事办好事,为促进社会和谐、加快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发挥积极作用。
二、帮扶中心的工作体系、职责和任务
(一)工作体系建设:到2009年底,全市基本建立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网络,构建以市级帮扶中心为骨干,县级帮扶中心为支撑,乡(镇)、街道(社区)和企业帮扶站(点)为基础的帮扶工作体系,真正实现对困难职工全覆盖、不遗漏的目标。
(二)主要职责和任务:认真接待和及时处理职工来信来访;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特别是特困职工提供政策咨询和法律援助;为特困职工提供经济、物资救助;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指导等就业帮助和服务。
(三)为下岗失业人员、老弱伤病残人员、患重大疾病、遭受天灾人祸家庭提供重点帮扶。
三、帮扶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资金筹集。从2008年起,市政府每年安排60万元帮扶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各承担30万元,具体由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商量拨付),市总工会每年安排30万元帮扶资金。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多渠道筹集帮扶资金。各县市区财政要将帮扶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并视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年增加;中央财政下拨的专项帮扶资金,市、县两级财政要按规定比例配套。各县市区总工会要把帮扶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并根据工会经费收入状况逐年增加。各企业行政要建立可靠的资金筹措渠道,并随企业发展逐年增加。同时,可通过税前募集善款、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帮扶中心的资金捐助、组织职工群众开展互助互济活动等形式,不断壮大帮扶实力,实现帮扶中心的可持续发展。
(二)资金管理。各帮扶中心要设立帮扶资金专门账户,实行收支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要建立健全资金管理使用制度,制定帮扶资金管理办法,严格帮扶资金支付审批程序,确保帮扶资金用足用好。
(三)审计监督。各级工会每年应对帮扶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向上一级工会报告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情况。同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四、特困职工的确认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岗或下岗职工及零就业家庭人员,均可申报特困职工:一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经救助生活难以为继的职工;二是本人或家庭成员遭遇意外伤害或患重大疾病,年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超过家庭当年全部收入的;三是家庭子女人数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阶段以外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支付学费特别困难,不经救助面临辍学的;四是家庭成员无就业能力或经本人努力未能完成就业的零就业家庭。
(二)特困职工申报程序:职工提出申请,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经所在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调查核实,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帮扶中心审定发放《特困职工证》。
五、特困职工帮扶工作的管理
(一)特困职工帮扶工作按工会隶属关系分级管理,上下联动,重在基层。
(二)市、县两级帮扶中心要建立特困职工档案,对特困职工实行动态管理,特困职工证件实行一年一审。对已经解困的要及时办理退出手续,对符合特困职工标准的要及时纳入管理范围。
六、特困职工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凡确认为特困职工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1至3年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和教育附加费;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
(二)市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服务;市属具备资质条件的各类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免费提供再就业培训;劳动保障部门免费提供职业技能鉴定。
(三)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可向市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贷款贴息补助。规划、建设和其他管理部门在规划、建设和建立商贸市场、整顿市容市貌时要为其安排所需的经营场地。
(四)供水部门每户每月免费供应4吨生活用水。
(五)供电部门每户每月免费供应6千瓦时生活照明用电。
(六)广电部门的收视维护费按每户每月11元收取。
(七)市医疗服务机构对特困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免收挂号费、普通门诊诊查费(指门诊医务人员提供技术劳务的诊疗服务),普通病房床位费减半收取。
(八)免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九)省市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其他优惠政策。
七、县级帮扶中心建设标准
(一)组织领导。成立由同级党政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参与的帮扶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构建“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工会运作、社会参与”的大帮扶工作格局;配备1-3名工作人员,其中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人,律师不少于1人,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乡镇、街道、社区和较大企业的帮扶中心站(点)要有1名以上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二)硬件建设。县级帮扶中心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大厅应设在临街面一楼。乡镇、街道、社区和较大企业的帮扶站(点)要有办公场所。帮扶中心要符合办公自动化的要求,实现信息互联、资源共享。
(三)资金筹措。帮扶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且不少于上级规定的比例。
(四)制度建设。建立信访接待、就业帮助、法律援助、生活救助、就学救助、医疗救助等工作制度及资金使用、管理、审批制度。困难职工、特困职工档案实行电子化动态管理。建立与政府有关部门工作协调机制。
(五)帮扶项目。开展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就学救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法律援助等多种形式的帮扶,为困难职工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八、市帮扶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对县级帮扶中心进行考核,考核采取自查、县市区互查、市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向全市通报。市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不同时期帮扶工作的任务和要求,对帮扶中心建设标准进行调整,努力把帮扶中心建设成为制度健全、服务到位、标识统一、充满爱心、充满阳光的困难职工之家。
二OO九年七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不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