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处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违纪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二是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
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统计数据的搜集、整理、汇总和上报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强迫命令或者暗示诱导的方式让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干扰统计调查对象依法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统计数据的搜集、整理、汇总和上报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了迎合领导的意图或者小团体的利益,参与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凭空捏造虚假统计数据的行为。
根据《处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对属于《处分规定》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