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政办发〔2020〕5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会展业发展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会展业发展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郴州市会展业发展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会展活动管理,优化会展环境,促进会展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会展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举办的会展活动及相关管理经营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会展活动,是指举办单位在特定场所和预定时期内举办的以展示、展销、洽谈为主要形式的商品交易、信息交流和经济技术洽谈等展览或会议。
本办法所称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主办单位是指负责制定会展活动实施方案和计划,对会展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并对会展活动承担主要责任的单位;承办单位是指根据与主办单位签订的合同,负责活动筹办、宣传推广、安全保卫、交通运输等具体会展事项的单位。
第四条 会展业发展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平竞争、行业自律的原则。
第二章 服务与管理
第五条 建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商务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市统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旅广体局、市科技局、郴州海关、市贸促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信访局、市会展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郴投集团、市消防救援支队、北湖区政府、苏仙区政府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市会展业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日常工作由市会展局承担,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分别由市商务局分管副局长和市会展局局长兼任。
第六条 市会展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会展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组织编制全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对全市会展活动进行指导;
(四)发布全市会展项目指导目录和相关信息;
(五)培育本地会展品牌,引进国际国内知名会展品牌;
(六)其他促进会展业发展及会展活动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 商业性会展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在会展活动举办前将活动方案等有关资料及时报送至会展行业主管部门,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单位(部门)应当在会展活动取得相应行政许可证明后及时向会展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以便会展行业主管部门掌握情况,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各相关部门在会展活动举办期间根据自身职责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会展工作的组织领导,配合做好全市性大型会展活动的组织实施、秩序维护等工作,促进本辖区内会展企业发展和会展品牌培育。
第八条 会展活动举办单位每年年底前向市会展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下年度会展计划,市会展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所报计划开展会展活动的协调、宣传、推介等相关服务;临时决定举办的,应当于活动举办60日前报市会展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会展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主办单位举办会展活动,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并拥有与会展活动相适应的管理机构、资金、人员和制度。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主办会展活动的,至少应当有一个单位符合前款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 举办会展活动,主办单位应当与承办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招展信息以主办单位名义发布;联合举办会展活动的,共同发布招展信息;未经主办单位授权,承办单位不得擅自发布招展信息。
招展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会展活动及展出内容应当与发布的信息一致。会展活动名称、主办和承办单位名称、举办时间、地点、主题内容等应当与相关行政许可事项一致。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可以向市会展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咨询下列信息:
(一)会展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本市会展业发展状况和服务环境;
(三)重要会展活动介绍;
(四)会展项目动态;
(五)会展业从业单位信用信息;
(六)其他依法可以公开的会展业信息。
第十二条 举办单位发布招展信息应当客观、真实,不得进行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宣传。举办单位应当与参展商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求参展商提交以下材料并进行查验:
(一)法人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证件;
(二)参展人员登记表、参展人员的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特定行业从业人员的相应证件;
(三)展品登记表、展品质量合格证明资料。
招展信息发布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会展活动名称、主题、时间、地点和价格等内容;有正当理由确需变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参展商和相关部门及人员。
第十三条 会展场馆应当符合卫生、消防和安全要求,在显著位置设有安全警示和引导标志。专业性场馆应当配置电视监控、防盗报警和出入安全检查系统。
举办单位、参展商需要搭设舞台、看台、灯光架、背景板等临时设施的,其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保证临时设施的安全。
场馆方应当定期维护场馆及设施,优化服务,合理收费,建立场馆安全防范制度,配备专职安保人员,指导举办单位和参展商做好安全、消防等工作。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应当在会展活动举办前与场馆方签订租赁协议、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在签订场地租赁协议前,场馆方应当对举办单位的资格进行查验,在场馆租用协议中订立责任保证条款,对侵害参展商合法权益的赔偿责任进行约定。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应当在开展前对参展项目、展品、展板、展台和相关宣传资料进行知识产权审查,参展商应当配合并提供相关权利证明。对未能提供权利证明的,不得允许其以相关知识产权名义进行展示和宣传。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参展商侵犯知识产权成立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展台搭建和展品用具使用应当符合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举办单位、场馆方应当向参展商提出整改要求;参展商拒绝整改的,举办单位、场馆方应当及时向会展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参展商必须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活动。参展商应当保证展品的质量和安全,展品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 举办单位应当在会展活动现场设立投诉处理点,并在醒目位置公布公安、市场监管、会展管理等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自身职责为会展活动提供相应服务,维护会展活动秩序。
第十九条 市会展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按各自职能,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负责录入和推送企业信用信息。完善参展产品溯源制度,推动落实参展企业质量承诺制度,实现诚信办展办会。
第二十条 对国际性会展活动,市会展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与海关等部门协调联动,落实会展活动通关便利化措施,优化展品出入境管理模式,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规范未获得检验检疫准入展品的管理,积极争取重点展会的进口展品享受海关的税收减免政策。
第二十一条 会展活动结束后,举办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正常的城市容貌秩序,并向市会展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本次会展活动有关统计数据和活动总结等资料。
第三章 鼓励和扶持
第二十二条 市会展局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实施细则,明确资金使用的范围、标准、程序和监督机制等内容。
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规模会展活动奖励;
(二)引进国内外大型会展活动和知名会展机构;
(三)品牌会展项目培育;
(四)会展业的宣传推广、对外交流;
(五)会展业的调查研究、人才培训、行业评估等;
(六)会展企业和会展项目进行国际权威认证;
(七)其他促进会展业发展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市会展业发展领导小组根据《郴州市会展业专项资金使用实施细则(暂行)》(郴会发〔2019〕6号)对符合条件的规模会展活动给予相应奖补。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动会展业与装修装饰、信息咨询、广告策划、交通运输、餐饮酒店、旅游度假、通信网络等产业联动发展,完善会展配套服务,发展会展活动产业链,鼓励打造会展集聚区。
第二十五条 市委宣传部、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郴州电视台、郴州日报社、郴投集团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对我市规模会展活动及有发展潜力的品牌会展活动广告宣传给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引导企业在本市或跨区域参加或举办会展活动;鼓励会展企业与国际会展业组织、企业的交流和合作;鼓励会展项目和会展企业加入国际会展业组织,取得国际认证。鼓励有国际竞争力的会展企业建立海外联络机构和营销网络参与国际竞争,鼓励境内外知名会展企业来郴设立总部或者办事机构。
第二十七条 鼓励国内外各类投资主体和机构通过收购、兼并、独资、合资、合作、参股等形式在本市设立会展企业。鼓励以市场为导向,逐步加大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力度,加快建立政府办展退出机制。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会展业,推动政府、社会和会展企业共同依法设立会展业投资基金,逐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投入机制。
第二十八条 坚持“扶优扶强”,培育会展龙头企业和拳头品牌,鼓励和支持其做优做活,包括加强展商和专业观众的服务、完善线上申报、优化诚信制度、强化统计工作、创新宣传模式、开展会展评估、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引入保险和法律服务等,培育其做大做强,发挥其引领带动作用。
第二十九条 鼓励专业展馆或会场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提高展馆或会场利用率,增强运营效益和盈利能力。兼顾公益性和市场原则,与时俱进,加快现有会展场所提质改造升级,完善配套设施,优化会展场所定位和功能布局,提升会展场所的信息化水平和承载能力。
第三十条 鼓励和引导会展企业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服务创新、管理创新、市场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发展新兴会展业态。鼓励举办网上会展活动,推动形成“双线会展”新模式。
第三十一条 鼓励职业院校、高等院校培养适应会展业发展需要的技能型、应用型和复合型专业人才。鼓励会展中介机构、行业协会与有关院校和培训机构联合培养、培训会展业专门人才。
第三十二条 鼓励会展企业和会展项目以申请专利、商标注册等方式,对名称、标识、商誉等无形资产进行保护和开发利用。
第三十三条 鼓励绿色办展办会,按照国家新发展理念,提倡节俭高效,简约大方,严控办展办会过程中人力、物力、财力的合理支出。
第三十四条 鼓励成立会展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建立会展评估体系、组织会展数据统计、发布会展资讯信息以及引导会员规范经营。
各类专业性行业组织应当在利用专业信息资源组织、举办专业性的会展活动中,发挥自律作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五 政府类会展活动按照《湖南省党政机关境内举办展会活动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模会展活动,是指在本市举办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发展潜力的规模大、影响广、辐射带动作用强、展览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标准展位300个以上的展览或参会人数50人以上的会议。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