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是调整统计部门在组织、管理统计工作和进行统计活动过程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它是由国家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准则。统计法具体规定了统计部门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及公民在统计活动、统计管理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统计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统计调查者和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义务;违反统计法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统计法对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活动中的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具有重要作用。
统计法以统计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为主体,由若干个不同等级、不同效力的统计法律规范组成。它包括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和统计行政规章。
统计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方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统计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或批准的有关统计行政管理及统计活动的行为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等。
地方性统计法规,是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的,并在本地方实施的统计行为规范。如《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
统计行政规章,是指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统计的规范性文件。分为:部门统计行政规章和地方统计行政规章。如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和《湖南省统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