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经信〔2015〕135号
各县市区经信局、郴州高新区、郴州经开区:
根据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关于印发〈郴州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郴财企〔2008〕337号)要求,现将2015年市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主要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的重大节能工程、资源综合利用重点示范、清洁生产示范、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点项目以及节能保障体系能力建设和国家节能项目申报前期事项等。
二、申报条件
除须符合上述支持范围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单位在郴州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能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二)项目单位必须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能按照节能管理部门要求及时上报能耗统计数据。
(三)项目未获得中、省相关资金支持,两年内未获得市级节能资金支持。
三、申报方式与要求
市属企业项目由企业直接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申报;县属企业项目由县(市、区)经信局会同县(市、区)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联合行文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申报。申报资料按照(郴财企〔2008〕337号)文件要求申报,纸质文件一式三份,于2015年12月4日前报送我委节能与综合利用科。(电子邮箱:czsjwhzk@163.com)
联 系 人:刘 颖 王桂坪
联系电话:0735- 2368707 15873566093
郴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