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化条件下
保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郴政办字〔2009〕1号
市政府办公室各科室,市信息化办:
现将《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化条件下保密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化条件下保密工作
暂 行 规 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化条件下的保密工作,消除失泄密隐患,杜绝失泄密事件,根据保密工作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化条件下的保密工作,是指使用电子信息产品办公和用于办公的电子信息产品的保密管理;所称信息化条件下的失泄密隐患,是指电子信息产品中的国家秘密有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可能;所称信息化条件下的失泄密事件,是指电子信息产品中的国家秘密被窃、丢失和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事件。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电子信息产品主要包括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移动存储介质(移动硬盘、软盘、光盘、U盘、磁带、存储卡)、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扫描仪(扫描枪)、碎纸机、数码相机、录音笔、电话(移动电话)等。
第二章 组织领导及职责
第四条 调整充实市政府办公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信息化条件下保密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由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市信息化办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各科室、市信息化办网络科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市政府办秘书一科负责纸质公文保密的组织、指导、协调工作,市信息化办网络科负责电子信息产品保密的组织、协调、技防工作。各位办领导、各科室具体承担各自办公室的保密工作任务。各科室对所联系的市政府领导办公室的保密工作承担责任。
第五条 涉密电子信息产品管理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公用的涉密电子信息产品,应明确专人负责管理。
第三章 涉密电子信息产品管理
第六条 涉密电子信息产品的管理,遵循“统一购置、统一标识、严格登记、集中管理”的原则。涉密电子信息产品只能在本单位办公场所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带出办公场所的,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七条 用于办公(起草、修改、打印、存储、传输内部文件、资料、信息)的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视同涉密电子信息产品管理。
第八条 严禁在连接了国际互联网等公共网络的计算机上办公(打印、修改、存储、处理、传输涉密信息和内部资料),严禁通过任何方式将涉密计算机连接外网(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网络)。因工作需要,同一台计算机既要处理涉密信息,又要上外网的,必须安装经国家保密部门认证的物理隔离卡,实行严格的物理隔离。
第九条 严禁在办公场所擅自安装网络设备。确需安装网络设备的,必须经市政府办公室分管保密工作的负责人同意,由市信息化办网络科、秘书一科监督安装。
第十条 涉密计算机必须设置10位以上由阿拉伯数字和英文字母混合组成的开机口令,同一口令使用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一条 涉密计算机必须安装移动存储介质管理系统、防止非法外联系统、自动补丁升级系统、网络防病毒系统等保密安全防护软件,并及时升级。
第十二条 涉密计算机存储、处理、传递、输出的涉密信息必须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
第十三条 严禁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
第十四条 内网(涉密计算机及其网络)用户之间非涉密信息资料的交换,应尽可能使用内网电子邮件或业务信息系统等进行传输,最大限度地减少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
第十五条 外网数据拷贝到内网,必须使用一次性可刻录光盘,或打印后扫描到内网,或通过中间机中转,确保内网信息不流传到外网上去,外网病毒不传染到内网上来。
第十六条 禁止使用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处理涉密信息。
第十七条 禁止通过国际互联网或使用普通传真机传输涉密信息、暂时没有公开或不宜公开的内部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通过国际互联网或使用普通传真机传输内部文件、资料等信息的,必须经过保密审查和领导批准。
第十八条 复制(包括翻印、复印、扫描、拍摄等)、汇编文件资料,必须严格按保密规定办理。绝密级文件不得复制、汇编。机密、秘密级文件确需复制、汇编的,必须从严控制并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复制、汇编的文件资料视同原文件资料管理。
市政府办各科室要定期对所联系的市政府领导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办公室和本科室的各种纸质公文资料进行清理,将除报纸以外的所有纸质公文打捆送秘书一科集中销毁。
第十九条 禁止使用手机和普通电话谈论国家秘密;不得将手机带入涉及国家秘密的场所,因特殊原因确需带入的手机必须取出电池或采取屏蔽措施。
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外网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按照“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准备在国际互联网上发布的信息,必须按《上网信息保密审查制度》进行审查、批准。
第二十一条 禁止将个人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信息产品带入核心和重要涉密场所。
第二十二条 涉密电子信息产品维修时,必须在市保密局指定的地方进行,不得送其他单位或个人维修。确需由其他单位或个人维修时,必须经市政府办公室分管保密工作的负责人同意,有懂技术的保密人员在场,并采取技防措施,确保涉密电子信息产品内的信息不被泄露。
第二十三条 高密级的涉密电子信息产品不得降低密级使用。确需降低密级使用的,必须按保密部门规定的办法进行专门的信息清除处理。
第二十四条 涉密电子信息产品退出使用时,应登记造册,报市政府办公室分管保密工作的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交市政府机要室统一销毁,任何人不得擅自销毁。
第四章 教育培训及奖罚
第二十五条 保密知识应列入工作人员业务学习内容,每年组织全体干部职工接受一次以上保密教育。对新进机关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进行保密教育和专门的保密知识培训。
第二十六条 保密知识学习情况和保密工作情况应纳入市政府办公室年度考核内容,作为评先评优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保密规定导致失泄密事件发生的单位和责任人,将依法依纪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党和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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