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国资党委〔2014〕9号
中共郴州市国资委委员会 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党委领导班子 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所属单位党组织、委机关各科室: 《市国资委党委领导班子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国资委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郴州市国资委委员会 2014年5月12日 市国资委党委领导班子贯彻落实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试 行)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若干意见〉》(湘办发〔2013〕22号)有关要求以及《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关于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贯彻落实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集体制度实施办法(试行)〉》(郴办发〔2014〕6号)的通知,为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进一步规范市国资委党委领导班子“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集体决策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会议集体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委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 (二)坚持依法依纪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循国家法律法规。 (三)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民主集中制,优化决策流程,完善议事规则,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质量和水平。 二、“三重一大”事项主要范围 市国资委党委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有: (一)重大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党组织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及措施。 2.研究决定委职责范围内涉及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产权重大变更,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薪酬管理和业绩考核,解散、申请破产等事项,以及其他应当实行重大决策的事项。 3.讨论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审定委中长期发展规划; 4.涉及全委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5.事关全委和企事业单位稳定的重大事件、事故处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6.本委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各种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 7.本委直接监管企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人员选聘方案的审核和监督; 8.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9.委领导班子认为应当研究决策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 按照《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郴州市市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研究决定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录用、奖惩和后备干部人选事项: 10.委机关各科室负责人; 11.监管企业的领导人员、外派监事会成员; 12.受市委委托管理的所属企业党委(党总支、党支部) 人员变动; 13.向上级推荐各种荣誉和本委各种荣誉的授予和奖惩; 14.需要引进的人才及调入、调出的人员; 15.后备干部人选。 (三)重大项目安排 16.需要我委决策的市属国有出资企业对外投资超过100万元; 17.为他人抵押担保超过100万元; 18.核销不良资产超过100万元; 19.转让资产(产权)超过100万元以上等重大项目; 20.委领导班子应当研究决策的其他重大项目安排问题。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研究决定职责范围内本委财务预算编制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原则。 21.委机关单项资金使用超过3万元的支出; 22.单项支出数额较大的公共性资金安排; 23.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及决算报告。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基本程序 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三重一大”事项,应当由委领导班子以会议的形式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会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决策程序主要分为会前准备、集体决策、决策实施三个阶段。 (一)会前准备阶段 1.充分征求意见。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期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一是我委研究以市政府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必须进行稳控风险评估和廉洁性制度评估;二是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三是与干部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广泛征求意见和实行社会公示制度;四是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郴州市市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选拔任用程序和标准选人用人,对确定的考察对象,应事先征求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意见;五是需进行民主协商或听取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等意见、建议的,应事先履行有关程序。 2.适当进行酝酿。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委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未协调或经协调仍存在较大分歧的,不得提交领导班子会议讨论。 3.按照程序提议。提请委领导班子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前报委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4.做好相关准备。议题的有关材料应在委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提前一天以上书面送达领导班子成员,并保证其有足够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阶段 1.保证出席人数。召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有关会议,并严格按照预定的议题和议程进行。 2.充分发表意见。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应安排分管领导或相关科室介绍、说明情况,并留出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对决策事项,委班子成员应逐个表达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因故未到会的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委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会议主持人,要严格执行末位表态发言制度,不能事先对讨论的事项确定基调,必须在听取委班子成员或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后表态。 3.逐项作出决策。对多个“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应逐一表决。对“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分歧较大的,可书面请求上级组织裁决;表决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不同决策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讨论干部任免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实行票决制。 4. 如实做好记录。委办公室(党委办)负责会议记录,会议的表决方式、委领导班子成员的发言、表决意见以及主要理由、表决结果等情况应当详细如实记录,参加会议的领导班子成员应在会议记录上逐个签字。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的情况。 委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形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形成会议纪要或者会议决议。 因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未经集体研究作出决策的,党委主要负责人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成员通报,并形成书面记录。 5.组织列席旁听。委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可视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和企业、监事会等人员列席有关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三)决策实施阶段 1.分工组织落实。经委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应由委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应明确一名委班子成员牵头。委党委主要负责人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 2.严格执行决策。委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前,应当坚决执行,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策的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策。 因实际情况变化导致“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程序提请领导班子重新进行决策。 3.加强督查反馈。委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督查,及时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报告,以便领导班子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四、监督检查 市国资委党委领导班子对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工作负总责。 (一)委领导班子成员和所属单位党组织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其他须保密的事项外,应当作为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委领导班子成员和所属单位党组织班子成员应当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列入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三)市国资委党委对所属单位党组织贯彻落实本实施办法的情况,作为对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考核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委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及时通报结果。 (四)市国资委党委和所属单位党组织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市国资委党委每年12月15日前向市纪委、市组织部进行综合报告,各所属单位党组织每年12月20日前向市国资委党委进行综合报告。 五、责任追究 对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郴州市市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直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所属单位党组织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或另行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市国资委党委。
附件 党委(党组)领导班子“三大一重”事项呈报表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主要负责人:(签字)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负责人: 填表人:
中共郴州市国资委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5月12日印发 |